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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文章: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2-03-04 16:00:36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改革任务。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改革工作,也是国内、国际矛盾争端解决的重要规则机制。由于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加、法律制度不完善、纠纷分流渠道不畅通等原因,基层法院面临着日益增长的办案压力。面对诉讼洪潮,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分流和过滤,即运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来化解纠纷。健全并完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必须认真面对并尽快加一解决的重大政治和法律课题。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国内民生问题为主的人民内部矛盾比较突出,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差距、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增多,对和谐社会建设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而与之相对应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功能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甚至呈现萎缩的局面。几十年的实践积累,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多层次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并可分为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和国家纠纷解决机制两个大类。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逐步推进,农村民间纠纷的范围逐渐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债务纠纷等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以往的民间纠纷不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民间纠纷表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一是与土地的关系密切。与传统的民间纠纷相比,城镇化建设中的民间纠纷大都与土地发生着密切的联系。以土地为核心,土地流转,房屋拆迁补偿等。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如今农村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更是承载着一种社会保障的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受到了冲击。二是,调解难度加大,内容复杂且易激化。由于城镇化建设对农村原有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产生的纠纷大都涉及到人们的根本利益,以调解为主的纠纷解决方式已不能有效的化解纠纷双方主体之间的矛盾。同时,农村民间纠纷所涉及到的社会关系日趋复杂,这些纠纷一旦解决不好,很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如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等,有的甚至酿成刑事案件。三是纠纷牵涉的主体多元化。以往的纠纷的主体大都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但现在的纠纷主体的另一方往往涉及到村干部,企事业单位,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等。纠纷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而且大都与政府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作为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是当前人民法院的重要举措,结合实际大力进行探索和创新,通过完善制度、搭建平台、加强司法确认等举措形成了纠纷解决的一系列“东方经验”。但是,目前在制度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当前要按照“国家制定发展战略、司法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国家立法进程”的总体思路,落实中央顶层设计,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向纵深推进。

    从实质和效果上看,当前我国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正处于严峻的困境之中,主要表现为:民间调处机制的地位和功能不足,以民间调解为代表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逐渐衰落并被边缘化;行政调处机制的功能设置不合理,调处解决纠纷的职能弱化;纠纷解决方式单一化,诉讼制度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间缺乏有效衔接的机制。上述问题的出现,既暴露了我们在纠纷解决理论研究方面缺乏前瞻性、系统化思想指引的缺陷,也反映了实践中对转型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认识与估计不足,导致化解矛盾机制未能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疏漏。当然,几年来的立法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缺乏应有的关注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责任编辑: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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