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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汝行初字第147号
原告马梅,女,汉族,1945年11月23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告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占奇,任主任,组织机构代码00550702-X。
原告马梅诉被告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颁发收费许可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梅负担。
审 判 长  牛莉娜
审 判 员  张海民
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源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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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