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范某某强制医疗案

  发布时间:2019-01-07 16:48:13


裁判要点

    行为人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将其儿子摔死、女儿摔伤,行为人因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为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利,为预防行为人再次伤人,发生更大的悲剧,法院依法对行为人予以强制医疗。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少刑初字第6号判决(2015年3月17日)

    案情

    被申请人范某某于2004年左右患上精神疾病。2014年12月2日,范某某因琐事与丈夫赵某某发生争吵后,带着自己的女儿(2012年8月出生,时年2周岁)和儿子(2014年4月出生,8个月)到娘家居住。2014年12月5日下午,赵某某到南范庄看望范某某及孩子,当晓,范精神病发作,其带着两个孩子上到平房顶上,并以将孩子扔下去相威胁,要求其父母及赵某某离开现场。待家人都离开后,范某某又抱着儿子、拉着女儿往山坡上乱跑,途中先后将儿子、女儿摔打在地上,致儿子当晚死亡、女儿受伤。经汝州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其儿子系钝性外力作用头部所引起的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晓娜作案时精神状态应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审判

    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范某某实施故意杀人的暴力行为,已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但其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被申请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依法予以强制医疗。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决定: 对被申请人范某某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决定书作出后,汝州市公安局将范某某送往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强制医疗。

    评析

    这是一起精神病人致自己儿女伤亡的案例,孩子的父亲既是被害人亲属,又是行为人范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案件发生后,他抱着已死亡的儿子欲哭无泪,久久不愿松手。女儿经抢救挽回了一条生命,但她的成长路上也必然蒙上一层阴影。由于家庭贫困,无力承担长期的医疗费用,范某某已很长时间没有治疗用药了,事发后,家人将其送到汝州市精神病医院治疗。村里人知道这件事后怕范某某再伤害其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此案的处理我们充分考虑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等,作出了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精神病患者实施强制医疗,不是对其行为的惩罚,而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充分保障患者的健康利益而采取的特殊的社会防卫措施。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下,强制医疗既不是由行政机关惩罚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也不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是一种谋求精神病人自身的健康与自由同整个社会的安全与秩序和谐并存的保安处分制度。

    一、强制医疗程序的法条解读

    1.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

    根据《刑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强制医疗的对象是指违反我国刑法规定,造成危害结果的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2.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的规定,行为人只有满足以下三方面才可以被适用强制医疗。第一,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第二,经法定程序鉴定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第三,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3.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适用程序

    (1)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中立、超然的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

    (2)强制医疗的申请程序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接收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条件下的申请启动权以及人民检察院自己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下的申请启动权。公、检、法中唯一有权决定适用强制医疗的主体是法院。

    (3)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的规定,为了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人民法院在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时,应当组成合议庭。在庭审中,对于没有受审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帮助其行使诉讼权利。如果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强制医疗的异议程序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的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有异议的,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4.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赋予了强制医疗机构、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权利。第一,强制医疗机构在定期诊断评估中,一旦发现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人,应当提出解除意见,报请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第二,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如果认为被强制医疗的人不应当被强制医疗或者已经痊愈的,也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5.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的监督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289条为了体现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原则,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进行全面监督的权利,以实现权利的制衡。这里的全面监督涵盖了在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中,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的监督以及对强制医疗的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批准解除活动的监督。

    本案中的被申请人范某某精神病发致儿女伤亡,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送检材料及精神检查,“范某某检查中言语性听幻觉、视幻觉明显存在,被害妄想较明显,情感反应平淡,情绪稳定性差,意志活动减退,自知力缺失。”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其作案时处于疾病发作期,受幻觉、妄想支配,对客观事物的实质性辩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严重受损,在作案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本案中的行为人范某某在事发后被家人送到精神病医院治疗,为证实其有无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我院专门聘请一名二级心理咨询师和审判人员一起到精神病医院会见范某某,通过交谈我们发现范某某虽然能够正常回答问题,但心理咨询师发现其病不轻,在无压力和情况下而且吃药的时候是安全的,但是一有旦有压力,哪怕是很小的压力她都会变得很危险。她自身的原因,加上回家后邻居的态度,家人不懂得安抚她的情绪,都会使她在持续的压力下再次爆发,发生危害社会的可能。故本院对范某某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本院在处理本案过程中,严格按照根据刑诉法及刑诉法解释的规定,通知其丈夫即法定代理人到场,并通知了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了一名律师作为范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为了解被申请人的精神状况,审判人员邀请一名二级心理咨询师一起会见了被申请人,其法定代理人虽然想让被申请人回去照顾女儿,但又害怕其再次犯病伤人,因为家族贫困,也希望能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医疗,让其得到更好的治疗和照顾。经过开庭审理,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对被申请人范某某强制医疗。决定后,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父母均没有申请复议,对法院表示感谢。

    二、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

    本案中被申请人伤害的是自己的儿女,她自己是加害者,同时也是被害者,她的丈夫既是她的监护人,也是被害人,民事赔偿问题自不必提起。但实践中精神病人并非伤害的都是自己的家人,也有大部分是针对无无辜的人实施的。他们的权利如何维护?

    强制医疗程序中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只提到“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没有规定其民事赔偿的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强制医疗程序中,并没有规定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权利。《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尚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亦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强制医疗程序的审理期限只有一个月,建议由法律明确规定:在诉讼时效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责任编辑:R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