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其家中与闫某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引起打架,王某用菜刀将闫某左手砍伤。经法医学鉴定,闫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闫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闫某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在诉讼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民事赔偿情况等,作出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