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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法院院长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17-08-29 17:49:52





    2017年8月29日上午9时,汝州市人民法院院长杨长坡在该院八号审判庭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候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候某某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无意见,不上诉。

    汝州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7日7时许,被告人候某某的父母认为其邻居家请建筑队建房时砖掉下砸住了自己家的门,而与邻居发生争吵,候某某接到其父亲的电话赶到现场。建筑队负责人联系了该工程的介绍人王某某到场解决纠纷,王某某到场后与候某某一家发生争执,候某某造成王某某轻伤二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杨长坡院长联系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称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30000元赔偿款已到位,对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另到庭参与庭审活动。法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候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及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候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自法官员额制改革实施以来,汝州市人民法院院长带头办案,实现入额法官回归审判一线,进一步发挥了示范、表率作用,带动了全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案件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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