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8日下午,汝州市人民法院院长杨长坡在该院八号审判庭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无意见,不上诉。
汝州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踏板摩托车,沿汝州市双扶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双扶街与丹阳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公安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6mg/100ml。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