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9日上午,汝州市人民法院院长杨长坡在该院八号审判庭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一案,并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无意见,不上诉。
汝州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帮助其表姐夫购买一辆无手续黑色尼桑轿车,卖方将三把车钥匙交于陈某某。陈某某藏匿一把钥匙,将另外两把钥匙交于其表姐夫。2015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预谋到其表姐夫家中盗窃该尼桑轿车,并从北环某汽修厂借了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当日17时许,陈某某驾驶该面包车接上李某某(已判刑),告诉李某某准备用钥匙将他人车辆开走,李某某表示同意,二人一起去现场踩点后去网吧上网。当晚12时许,二人驾车前往,途中将所乘坐面包车号牌遮挡。到现场附近,陈某某让李某某观察被盗车辆位置后开车先走,自己用钥匙将尼桑轿车打开后开走。后二人将该车存放在陈某某亲戚家中。经物价评估,该被盗车辆价值18000元整。案发后,被盗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
汝州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赃物已追回,且能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