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你撕毁法律文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司法拘留七日,现予执行!”随着汝州市人民法院法官一声令下,法警立即将铮亮的手铐带在张某手上。
近日,本院受理的原告某乡镇村民小组与郑州市某建筑公司、第三人某乡镇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某乡镇村民小组组长张某下发了开庭传票的次日,张某来到法院借故要求看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工作人员将送达回证交于张某并作解释工作,张某趁其不备将回证上的签名部分撕毁,经工作人员多次劝解拒不补签。张某的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汝州市人民法院遂依法对张某作出上述决定。
汝州市人民法院对于挑战法律尊严的行为采取零容忍,出现一起,打击一例!为汝州市的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