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赵某之夫在河北某工地干活时,发生事故不幸身亡,86万元赔偿金由袁某、陈某领取,后赵某及其两个孩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赔偿金,法院判决袁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赵某及其两个孩子423312元。
袁某、陈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赵某等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立案后,我院向袁某、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申报财产通知书,但袁某、陈某仍拒不履行,后我院对陈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袁某、陈某家中进行搜查,但袁某、陈某早已转移、隐匿该赔偿款,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一度进入僵局。
在执行期间,申请人赵某提起了刑事自诉,汝州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决定对陈某予以逮捕,陈某被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在被逮捕期间,因陈某之夫袁某去世,陈某被取保候审回家办丧事,在办完丧事后,陈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1月28日,汝州法院决定对其罚款3000元,并告知陈某“不要一错再错”,否则将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迫于强大的刑事打击压力,陈某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7年12月1日将案件执行款交给申请人赵某。
陈某不仅在拘留所和看守所住了几十天,最后还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得交罚款,真是应验了那句话:早知如此,何必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