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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老人子死亡,法院维权得赔偿

  发布时间:2017-12-07 10:38:26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汝南法庭审结了一起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范某赔偿原告焦某49226.83元,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经了解,原告焦某今年已九十岁高龄,被告范某雇佣原告之子胡某浇树期间被电击死亡。事后,被告范某在焦某不知胡某死亡的情况下,与胡某的妻子樊某、儿子签订赔偿协议,由被告范某一次性赔偿樊某8万元整。后焦某得知其子死亡及范某与胡某的妻子樊某、儿子签订赔偿协议的情况,起诉至本院要求确认上述赔偿协议无效,判决被告范某赔偿胡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因本案原告在年近百岁,正需子女照顾之时,遭遇丧子之痛,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犯,案件情况及为特殊,承办法官李俊杰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迅速对该案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及时安排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该院认为原告焦某对胡某死亡一事不知情,没有在涉案赔偿协议上签字,焦某不是涉案赔偿协议的当事人,该赔偿协议对原告焦某不具有法律效力。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近年来,汝州法院通过采取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及时办理、“巡回审判”等措施,对无固定经济来源和无力支付案件诉讼费的老年人实行司法救助,让有合理诉求又无经济能力的老年人能打得起官司,让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能打得动官司,对涉老案件快立、快办,及时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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