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下午,汝州市人民法院院长杨长坡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合同诈骗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新义出庭支持公诉。案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大河报、映象网、今日汝州、汝州电视台等媒体记者受邀参加了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1、被告人秦某2014年到汝州市某林牧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任业务员,负责与客户签订合同。2014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秦某明知该公司没有履约资金和能力,但为得到提成款,仍伙同宋某、梁某(二人已判刑)以招标购买化工设备为名,诱骗张某签订合同,骗取张某保证金等费用共计43.5万元,秦某还多次虚构事实,骗取张某现金51600元;2、2015年4月份,被告人秦某在汝州某养殖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已判刑)工作期间,明知该公司没有履约资金和能力,仍伙同杜某(另案处理)对徐某作虚假宣传,致徐某与该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徐某保证金10万元;3、2015年6月8日,汝州某养殖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已判刑)员工张某某(另案处理)、杨某(已判刑)代表公司与姜某协商并签订合同,被告人秦某明知该公司没有履约资金和能力,签订合同会使姜某受骗,仍积极为双方签订合同提供帮助,致姜某被骗取保证金10万元。另查明,被告人秦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2017年8月31日被本院(2017)豫0482刑初622号刑事判决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在起诉书指控的骗取徐某、姜某保证金的事实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构成从犯,对该两起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汝州市人民法院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与(2017)豫0482刑初622号刑事判决书以合同诈骗罪所判秦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罚金四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汝州市人民法院还对被害人被骗钱款的退赔依法作出了处理。
汝州市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分别以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的身份办理案件,为法官检察官树立了标杆,对提高两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