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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有洪荒之力 仍旧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18-07-11 17:03:27


    法院执行案件的绝大多数是金钱给付案件,其中有不少的案件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措施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从而形成了‘执行不能’。

    樊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某偿还樊某2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马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人郭天立法官依法向马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在对被执行人马某的银行存款、股权、动产、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和查询后,发现马某此时已无偿债能力,马某本人也无法联系。

    在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樊某后,樊某认可汝州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马某其他财产线索,向法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最终,该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李岩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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