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法院民三庭审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15500元。收到判决书的农民工徐某某激动地对办案法官说:“感谢鲁法官,包工头拖欠我的工资款终于有指望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唐某某曾雇佣原告徐某某在汝州市某工地工作,2017年7月4日,唐某某给徐某某出具了拖欠工资款35500元的证明,后被告支付了工资20000元,剩余15500元工资,被告未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唐某某雇佣原告徐某某在汝州市某工地干活,双方已具有劳务合同关系。唐某某拖欠徐某某工资款,由唐某某出具的清单为凭,事实清楚,被告唐某某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已支付工资款20000元,应当予以扣除,即被告唐某某尚需支付原告工资款15500元。故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