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汝州法院立足本职工作,发挥审判职能,全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近日,汝州市法院民一庭依法审结两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涉案十余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18年,原告王某某等十人人在被告杨某某承包的汝州某公厕工程做工。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7000元,下欠劳务工资3713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杨某某于2018年8月11日为十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下欠工人工资37130元未付。另一案件中,同一原告王某某在汝州某工地上进行铺道牙、彩砖、垒围墙等工作,被告杨某某对其工资款980元未付。经王某某等人多次向被告讨要均未果,故原告无奈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依法偿还。原告王某某等人受被告杨某某雇佣进行工作,从被告杨某某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及证人证言显示尚欠原告王某等十人工资款37130元、王某工资款980元,故对于原告等人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令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十原告工资款37130元、王某工资款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