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上午,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院长杨长坡担任审判长,在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在2010-2013年间,在马某某处购买彩钢瓦数批,承诺工程结束后会将彩钢瓦材料款一次性结清,经结算共计89690元,但工程结束后,胡某某没有把欠款给付于马某某,而是用于建造自己的房屋。经数次讨要未果,无奈马某某将其诉至汝州市人民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民事调解书,被告人胡某某分期履行所欠货款89690元。2017年9月26日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0月30日,原告向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汝州法院执行局向胡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送达期满后,因胡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汝州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为焊工,月收入5000-6000元左右,且2018年10月31日,胡六顺采用支付机构提现的方式转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有劳动能力,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胡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于12月2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通过此次庭审,汝州市法院有效地打击了“拒执”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彰显了司法权威。同时告诫那些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任何恶意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会受到严厉的刑事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