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买了车不能上路 法院调解退车款

  发布时间:2019-10-12 16:01:58


    2019年10月11日下午,汝州市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组织原被告当事人当庭履行。原被告当事人均表示对法院干警不辞辛苦地多次调解表示感谢,通过此次诉讼受益匪浅,以后在买卖商品时会更加谨慎和注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给自己和法院增添麻烦。

    原来,本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8年12月初在汝州市花费3万元购买被告销售的低速电动四轮车一辆,当时虽然被告说该车不能上牌照,但双方均以为四轮电动车系非机动车,没有牌照依然可以上路行驶。购买后,原告驾驶该车在登封地区使用,在2019年3月被交警以未悬挂机动车牌照上路行驶违法罚款,原告才知该车无法在登封地区上路行驶,涉案电动四轮车一直在原告处闲置,内饰也被老鼠咬坏,电瓶也因闲置而损耗严重,原告找被告协商无果后于2019年7月8日诉至汝州法院。因四轮电动车市场活跃,各种品牌型号的电动车五花八门,执行的生产标准也不一样,各地的交通运输部门对电动四轮车的政策也不一样,有些地市无牌照允许上路,而有些地区无牌照严禁上路,这就造成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因原被告在买卖电动车时均不知登封地区不能无牌照行驶,也未对涉案电动车型号是否属于机动车进行考虑,草率买卖,造成涉案车辆的被处罚且损耗。故本院开庭审理后,考虑原被告均非恶意欺诈,双方对电动车的损耗均有责任,故庭后三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退还涉案车辆给被告,被告退还原告部分购车款,双方于2019年10月11日当庭履行了协议。

责任编辑:政治部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