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规定,提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一 站式工作成效,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 价值观,规范窗口工作人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根据相关诉讼服务要求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 规范。
第一条 公正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 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 权、枉法裁判。
第二条 高效办案。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 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 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第三条 清正廉洁。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第四条 一心为民。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 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第五条 严守纪律。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泄露在审 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 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 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第六条 敬业奉献。热爱诉讼服务事业,加强业务学习, 提高诉讼服务能力,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
第七条 加强修养。遵守司法礼仪,执行着装规定,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不 得参加有损司法职业形象的活动。要根据不同季节统一着法 院制服,仪表端庄大方。
第八条 当事人来法院起诉。接待当事人要依法文明接待, 语言规范,语气温和,态度诚恳、亲切,维护人民法院良好形象。根据不同情况做到:(1)加强诉讼引导,提供诉讼指导材料;(2)符合多元化解方式解决的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3)当事人不申请调解的,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立案;(4)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5)已经立案的,不得强迫当事人撤诉;(6)当事人自愿放弃起诉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准许。
第九条 当事人口头起诉。(1)告知应当递交书面诉状; (2)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者捺印。
第十条 当事人要求上门立案或者远程立案。(1)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等原因,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接收起诉材料;(2)当事人所在地离受案法院距离远且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邮寄的方式接收起诉材料;(3)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 应当告知其到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管辖。(1)告知当事人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2)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指明主管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3)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不得违反管辖规定受理案件。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公诉的案件提起自诉。(1)应当在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当事人;(2)情况紧急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1)告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更正,做到一次讲清要求;(2)不得因法定起诉要件以外的瑕疵拒绝立案。
第十四条 起诉材料中证据不足原则上不能以支持诉讼 请求的证据不充分为由拒绝立案。
第十五条 遇到疑难复杂情况,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 (1)收下材料并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告知等待审查结果;(2)及时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发现涉及群体的、矛盾易激化的纠纷及时向 领导汇报并和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 激化。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证据是否有效、能否胜 诉等实体问题。(1)不得向其提供倾向性意见;(2)告知此类问题只有经过审理才能确定,要相信法院会公正裁判。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案件处理流程或时间。
告知案件处理流程和法定期限,不得以与立案工作无关为由 拒绝回答。
第十九条 当事人预交诉讼费。(1)严格按规定确定数额,不得额外收取或者随意降低;(2)能够网上交费、扫码交费、自助较费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该方式交费;(3)无法通过网上、扫码、刷卡、自助交费方式交费的,要及时告知当事人账号及地点,到指定银行交费;(4)确需人民法院自行收取的,应当按规定出具收据。
第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申请司法救助应当 在立案前完成审批。(1)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告知可以申请缓交或者减免诉讼费;(2)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交费,并告知无正当理由在立案后逾期不交诉讼费的,将按撤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案件的。(1)当事人申请 执行案件的应提交申请执行所应提交的执行申请书、生效法 律文书、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材料;(2)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后应当在当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控,当日不能查控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3)对有分期履行的内容的法律文书,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及时引导当事人对未到履行期限的内容申请执行前保全。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 施。(1)严格审查申请的条件和理由,及时依法作出裁定;(2)裁定采取保全等措施的,及时依法执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耐心解释原因;(3)不得滥用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自行委托或者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 定。(1)当事人协商一致自行委托的,应当认真审查鉴定情况, 对程序合法、结论公正的鉴定意见应当采信;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意见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并说明理由;(2)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的,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 准许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鉴定机构及时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