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纠纷,推进纠纷源头治理,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在各乡镇成立诉调对接工作站,调处民间纠纷,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第二条 诉调对接工作站调解员是由市委政法委统一组织,通过适当形式择优选聘、任用,专门从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志愿者。
第三条 诉调对接工作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原则。
坚持群众路线,利用社会力量,化解民间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不与现行法律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前提下,大胆创新,突出实践特色。
第四条 诉调对接工作站应自觉接受汝州市委政法委、市法院、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诉调对接工作站的住所设在乡镇(街道)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诉调对接工作站调处以下纠纷:
1.婚姻家庭纠纷;
2.赡养、抚养、扶养纠纷;
3.继承纠纷;
4.相邻权纠纷;
5.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6.民间借贷纠纷;
7.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8.其他可以由诉调对接工作站处理的纠纷。
第七条 诉调对接工作站纠纷受理渠道:
1.人民法院委托的案件;
2.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交办的案件;
3.人民群众到诉调对接自立的案件;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经市委、市政府协调,诉调对接工作站设立在乡(镇)、街道政府驻地,由乡(镇)、街道政府提供办公用房。
第九条 诉调对接工作站的具体名称为汝州市人民法院xx乡(镇)/街道诉调对接工作站。
第十条 诉调对接工作站的负责人由法院资深员额法官担任,每个工作站设置内勤一名,协助工作站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根据市委相关要求,每名工作站由乡(镇)、街道党委安排一名副科级干部担任工作站指导员,负责指导协调工作站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每个诉调对接工作站配备3名以上调解员志愿者。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立案庭负责协调、指导、管理诉调对接工作,制定完善诉调对接相关制度,整理、统计、总结、报送相关诉调对接相关材料,每季度对调解员组织一次培训。
第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站后勤保障工作,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诉调对接工作站配备专用印章,印章由各诉调对接工作站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 诉调对接工作站调解纠纷,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弄虚作假、徇私枉法;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调解案件中渔利;
(七)调解员应当自觉参加培训,加强学习,不断提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诉调对接工作站调解员严重失职、渎职,造成损害后果的予以除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诉调对接工作站、工作站调解员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经市委协调,工作站办公用房的维护、修缮,水、电、暖日常开支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
第二十条 笔、墨、纸张、办公耗材,以及办公电话费用等,由综合办公室定期统一向各诉调对接工作站发放或者缴纳。
第二十一条 调解员应当爱惜公物,妥善管理使用办公设施和设备,涉及需委托更新、更换的材料应当勤俭使用,反对铺张浪费,办公电话应当专机专用,出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诉调对接工作站办公经费来源:
1.市政财政按照年度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
2.市法院自筹资金;
3.乡(镇)、街道办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诉调对接工作站经费设独立帐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诉调对接工作站调处的案件,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