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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02 16:15:54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入推进我院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积极应对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新常态,努力提高审判质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立案阶段的分流

    第一条【立案前引导分流】

    登记立案前,由专职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包括诉讼常识的释明、诉讼风险的告知,以及诉前调解便捷高效、成本低廉、司法确认效力等同于裁判文书效力等优势的告知,向当事人提供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建议,积极引导诉前分流。

    第二条【立案后的先行调解】

    登记立案后,对适宜调解且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案件,委托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引导至我院诉调对接工作站(社会法庭)进行调解。

    第三条【诉调对接平台】

    将诉调对接中心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完善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专职调解员(社会法官)调解、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健全诉调对接长效工作机制。

    第四条【立案后的繁简甄别】

    立案庭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共识分流案件,对立案登记后的案件结合案件类型、标的金额、当事人状况、案件情况等综合判断案件繁简,进行繁简分流,促进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立案庭总结案件甄别经验,推进甄别标准的要素化、类型化、信息化,让科学的立案、分案系统成为数字化、智慧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常见简单案件】

    民事常见的简单案件主要有:

    1.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标的金额不大的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案件;

    2.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较小的买卖、承揽合同关系产生的货款纠纷;

    3.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小额劳动争议纠纷、工伤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4.采暖费、物业费纠纷;

    5.相邻关系纠纷;

    6.所有权确认纠纷;

    7.股东知情权纠纷;

    8.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或第一次起诉的离婚案件;

    9.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方式和金额有一定争议的瞻养案件、抚养案件和抚育案件;

    10.确认或变更收养、抚育关系的案件;

    11.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争议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不适用“简案快审”的案件】

    以下案件一般不适用“简案快审”:

    1.发回重审后又判决的案件;

    2.标的较大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较多的案件;

    4.疑难复杂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矛盾尖锐、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第七条【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立案时可在当事人信息要素表中增加征求当事人、代理律师对适用程序的意见的选项,作为繁简分流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简单案件集中办理】

    简单案件原则上由我院立案庭民事速裁审判团队集中办理。或者通过在派出法庭设立速裁团队等措施,强化派出法庭速裁职能。

    第九条【随机分案】

    案件经立案庭立案后,运用电脑分案系统将案件直接分配至业务部门的法官。实行电脑公开分案,坚持公开平等的原则,不搞秘密化。

    属于专业合议庭的案件,将案件分配至相关合议庭的法官。非专业合议庭案件的分案按照法官的收案数、存案数等数据自动分配。

    案件经过电脑系统随机分案后,承办法官有理由不适宜继续承办案件的,经庭长同意后,由庭长在系统里确认,输入理由,待重新分配。重新分配的案件由系统再次进行随机分配。

    第十条【指定分案】

    在随机分案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类型,实行指定分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的系列案件,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案件,以及其他庭长认为需要调整办案力量的案件,由庭长在系统里输入理由后,调整案件的分配。

    第十一条【会商机制】

    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部门、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商沟通,准确分流。

    第十二条【财产保全】

    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对于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保全,不得人为提高标准或设置障碍。

    二、程序适用分流

    第十三条【程序适用分流原则】

    充分发挥程序繁简分流在审判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正确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速裁程序、督促程序等案件审理程序。实行案件程序适用的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办、难案精办”。

    第十四条【小额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小额诉讼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立案时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实行一审终审金钱给付类型的下列民商事案件: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本条第一款所称诉讼标的额,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中主张的除未明确数额的利息部分之外的请求总金额。

    第十五条【鼓励适用小额诉讼】

    鼓励当事人积极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办理案件。对于诉讼标的额不在小额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如果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全程留痕,记录在案,并将相关材料入卷。

    第十六条【小额诉讼程序转化简易程序】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下列案件,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转化为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前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2.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起反诉,诉讼标的额超出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法官认为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3.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其他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第十七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可以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且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性分歧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八条【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审法官可以申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案情复杂,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

    2.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涉及的问题具有典型性的;

    4.新类型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具有一定困难的;

    5.需要人民法院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的;

    6.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件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7.因诉讼当事人申请追加而导致一方人数众多的;

    8.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审判人员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的;

    9.本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导致案件涉及两种以上法律关系的;

    10.被告提出反诉,导致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主审法官申请将简易程序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经审判团队主管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普通程序适用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共同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

    8.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9.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的;

    10.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其他案件。

    第二十条【督促程序适用范围】

    对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下列案件,主动告知当事人申请适用督促程序办理,并向当事人释明督促程序的法律后果:

    1.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6.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三、审理方式的繁简分流

    第二十一条【门诊式庭审】

    针对标的较小、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可以采取门诊式庭审,庭前由法官助理集中核对当事人、征求回避意见等程序性工作,法官围绕诉讼请求直接进行实质性庭审,不构泥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庭审结束后一般当庭宣判、当庭制作令状式判决,当庭送达判决书。

    第二十二条【要素式庭审】

    针对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类型化案件可以采取要素式庭审。根据类型化案件的特点,设计要素表,要求当事人庭前填写,开庭审理时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予以确认并记入庭审笔录,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要素重点审查,引导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当事人未在开庭审理前填写要素表的,在开庭审理时可以要素表的基本要素为线索,逐项当庭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予以确认,并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要素进行举证和质证。

    第二十三条【集中审理】

    对系列性案件、群体性案件、关联性案件,可以实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合议、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节约司法资源,确保裁判统一性。

    第二十四条【就地审理】

    对于当事人地处偏远或需要到当地进行调查取证、勘察现场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事先充分了解案情,厘清案件审理要点,通过到当地勘验、就地审理的方式来实现诉讼程序的简化。对于需要就地审理的简单案件,一般在审理结束后及时合议,能够当庭裁判的,当庭裁判。

    四、审理程序的繁简分流

    第二十五条【庭前准备流程化】

    加强庭前准备的流程管理,明确常见类型民事速裁案件庭前准备事项,推进庭前准备工作规范化运行,充分发挥庭前准备固定审理程序、固定诉讼请求、固定证据、固定争议焦点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庭审高效进行。

    第二十六条【争议事实分流】

    对于疑难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在庭前准备阶段,由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或庭前准备庭,甄别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固定无争议事实,归纳有争议事实。将无争议事实的审查从审理中分流出来,将有争议的事实析分出来成为审理重点。

    第二十七条【简化权利义务告知】

    推行民事速裁案件权利义务庭前告知制度,制定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法庭纪律等内容的告知书,庭前一次性书面告知,开庭审理时无需重复宣读。

    第二十八条【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限】

    积极引导民事速裁案件当事人协商缩短答辩期、举证期;法官依职权指定的举证期限,原则上在答辩期内;严格规范延长举证期限,原则上不依职权调取证据。

    第二十九条【庭审录音录像】

    加强庭审录音录像技术保障,提高庭审效率。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需要录音录像,但一般不进行视频直播。

    第三十条【审理期限】

    速裁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审限15日。速裁案件须委托鉴定、评估、勘验的,鉴定、评估、勘验时间不计入审限。

    五、裁判方式的繁简分流

    第三十一条【调解优先】

    民事速裁案件以调解、撤诉作为主要结案方式。速裁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可无需记载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仅载明调解方案。

    第三十二条【案件评议高效化】

    通过充分开展即时合议、即时记录、即时形成处理意见的方式,达到压缩合议次数、提高合议效率的目的,解决“审”、“议”脱节问题,提高审判质效。

    第三十三条【当庭宣判】

    速裁案件原则上应当庭宣判。如当事人申请给予调解时间或者法官认为案件尚有调解可能的,可以不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时,法官应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对判决理由与依据作出阐述,并记录于庭审笔录中。

    第三十四条【当庭送达】

    当庭宣判的,原则上应当庭送达裁判文书;不能当庭送达的应当在庭后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

    第三十五条【案例指导和类案检索】

    对于复杂案件,健全案例工作制度,参照先前生效判决,减少疑难案件存量。通过类案检索实现同类案件同类裁判,保持裁判一致性的同时,提高作出裁决的效率。

    六、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

    第三十六条【令状式文书】

    令状式裁判文书只包含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诉请、案件基本事实和裁判主文,不详细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和裁判理由。令状式裁判文书主要适用于下列案件:

    1.民间借贷纠纷;

    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物业合同纠纷;

    4.信用卡纠纷;

    5.其他当事人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且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速裁程序。

    第三十七条【要素式文书】

    对于一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分别阐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而是根据案件要素,载明原被告意见、证据和法院认定的理由、依据及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要素表一般在庭前由当事人或者律师填写。

    要素式裁判文书主要适用于下列案件:

    1.劳动争议纠纷;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4.涉及抚养费、赡养费、履行离婚协议的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

    第三十八条【表格式文书】

    表格式裁判文书适用于案件事实简单,双方对事实和责任没有争议、案件所涉金钱给付项目适宜用表格的方式列明的案件。

    包括简单交通事故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其他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适宜用表格方式裁决的民事案件。

    第三十九条【文书上网的例外】

    采用令状式、表格式、要素式裁判文书的,不用写审理报告,可以不上网。

    第四十条【不制作文书的情形】

    适用小额速裁以及简易程序的案件若当庭履行,除当事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书外,可以不出具法律文书,但应在庭审笔录中注明相关情况。

    七、人员分类管理

    第四十一条【二八定律】

    努力实现用20%的司法人力资源办理80%的简易案件,用80%的司法人力资源办理20%的疑难复杂案件,提高司法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二条【审判资源科学配置】

    统筹评估各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量、审判部门与综合行政部门的工作量、院庭长与一般法官的工作量,推动工作量相对较小的部门的审判资源向工作量相对较大的审判业务庭倾斜,把优质审判资源配置到审判一线,做到人岗相适、人尽其才。

    第四十三条【法官分类】

    根据法官性格特征、办案能力、专业方向等,因人制宜分配案件。可将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分类调解法官、速裁法官、精审法官三类。调解法官主要负责立案阶段的调解工作;速裁法官主要适用小额速裁、简易程序等程序审理简单案件;精审法官主要审理较为重大的案件或疑难复杂案件。

    第四十四条【审判团队】

    打破庭室限制,实现审判组织团队化运作,根据案件需要组成独任制审判团队和合议制审判团队审理案件。

    遵循以案定人原则,合理测算各业务类别案件数量,根据结案任务科学配置团队及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法官助理职责】

    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

    1.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2.协助法官组织庭前、庭后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3.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

    4.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5.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

    6.完成法官交办的与审判相关的调研宣传、信访接待、判后答疑、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等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等。

    第四十六条【书记员职责】

    明确书记员的职责:

    1.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录入案件相关信息;

    5.完成法官交办的送达等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四十七条【人民陪审员】

    健全人民陪审员培训、使用、管理制度。完善扩充人民陪审员名册,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完善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制度,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促使人民陪审员作用得到最大发挥,有效节省法官办案时间。

    第四十八条【激励机制】

    建立激励机制激发法官办案积极性。抓住改判、发还、申诉上访率等关键指标,将法官办案量以分值的形式表现出来,设置基础分数线,对于超出该分数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激发、鞭策法官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发挥主观能动性。

    八、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

    第四十九条【辅助事务专人负责】

    审判辅助人员负责文书送达、委托鉴定、财产保全等审判辅助事务,让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于案件庭审、评议和作出判决。

    第五十条【集中送达】

    推行集约化送达,规范和细化民事送达工作标准,探索更加高效的人员组合及工作模式,完善短信、电子邮件、电话、网上平台等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效率。

    第五十一条【保全实施权集中行使】

    强化速保中心建设,将诉前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实施权交由执行局统一行使,实现裁执分离。

    第五十二条【辅助人员社会化购买】

    书记员、具有一定技术性的后勤保障类辅助人员,可通过向专门的劳务派遣机构聘用人员的形式,增加后勤保障人员,充实服务团队。

    第五十三条【纯粹事务性工作的服务购买】

    借助统一购买、政府采购等方式,探索对纯粹事务性工作的社会化服务购买,如文书上网、电子卷宗扫描制作、邮件专递送达、网站维护、软件开发利用、安保工作等,在全程监督管理、强化保密教育的前提下实现外包,以减少对潜在审判力量及审判辅助力量的占用。

    第五十四条【信息化建设】

    充分运用速裁案件识别、流程管理、电子卷宗、网上办案、电子送达等信息系统,规范网上办案流程,提升司法审判质效,提高法院信息化建设水平。

    第五十五条【完善办案辅助系统】

    建立类案裁判文书库、法律法规库、案例库等办案辅助系统。

    法官通过辅助系统可查看与审理的案件相关的裁判文书、涉及的法律法规、类似案例等,为法官办案提供参考,提高法官办案质效。

    第五十六条【加强数字法庭建设】

    加大投资力度,打造现代化的科技法庭,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实现语音转换文字、纸质证据适时扫描生成电子卷宗材料等功能,积极探索利用电子录音录像、语音生成文字等方式代替书记员进行庭审记录,切实提升庭审效率。

    第五十七条【推行移动手机办案系统】

    推行移动手机办案系统,法官外出执行时,需要电子签章或其他审批时,通过手机即可完成,不必回到单位进行办理,进一步提升办案效率。

    九、保障及惩戒机制

    第五十八条【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建立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对案件从立案到审结过程中送达、开庭、宣判每个节点都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在案件距审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由审管办进行催办,法定审限内未审结的,给予黄牌警告和必要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由审判管理部门和监察室对审结的案件进行评查,评查时应逐案做好评查记录,发现错误的,应及时通知案件承办部门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审判人员的责任。案件评查部门对认为存在问题的案件,应写出分析报告,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质量责任,并对评查情况定期通报。

    被评查的案件应该是审判管理系统中已报结的案件,对未在审判管理系统中报结的案件不予评查。上诉发改案件、涉诉信访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应重点评查。

    第六十条【当事人宣誓制度】

    建立当事人宣誓制度,鼓励诚信诉讼。开庭前,由当事人面对国旗和宪法对自己所进行的诉讼和提交的证据庄严宣誓,承诺诉讼真实,证据真实。

    第六十一条【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惩戒机制】

    严厉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

    实施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参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活动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鉴定人员、公证人员等,还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等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十二条【建立诉讼失信黑名单制度】

    利用法院裁判文书网,建立“诉讼失信黑名单”制度,立案时予以检索甄别,对“黑名单”当事人重点审查,惩治滥诉、防止虚假诉讼等行为。对于“黑名单”当事人再次滥诉、虚假诉讼等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升级制裁措施。可以将“诉讼失信黑名单”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以起到震慑滥诉行为的作用。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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