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司法需求,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改革精神,结合我院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纳入速裁案件初选范围:
(一)、小额诉讼案件。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法院小额诉讼审判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3万元以下且被告住所地在汝州的,实行一审终审的金钱给付类民商事案件。
(二)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的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小额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等,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提出异议的除外。
(三)、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当事人住所地在市区的婚姻家庭等家事纠纷;
(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当事人对争议事实无异议的物业服务、电信服务、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在10万以下的买卖合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6、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当事人对争议事实无异议的供用水、供用电、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7、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且已冻结或查封财产,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的。
8、其他可以纳入速裁案件的范围。
二、下列案件不适用纳入速裁:
1.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案件;
2、起诉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
3.疑难复杂、新类型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涉及破产及公司清算的案件;
5.涉及人身关系争议的案件;
6.涉及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7.其他依法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8.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
9.案情复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医疗事故、涉及公司、票据、证券等纠纷。
10.其他不宜速裁的案件。
三、速裁案件程序转换
1.案件移送速裁后,在调解或审理中,由于出现或发现下列情形的,承办部门和法官决定转换程序的,向主管院长提出,由主管院长决定是否转换:
(1)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改变后的案件性质不适合速裁的;
(2)当事人对适用速裁程序提出异议的;
(3)原告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法院认为需要追加当事人,应追加的当事人送达困难的;
(4)被告提出反诉并应受理的;
(5)需要委托鉴定、评估、勘验或者进行证据调查,预计案件在1个月内无法审结的;
(6)需要中止审理的;
(7)其他不宜继续速裁的。
四、速裁流程
(一)起诉与受理
1.立案部门应自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由诉讼服务中心主任对案件进行审查甄别:对符合速裁案件标准的,移送速裁组审理;不宜适用速裁的案件直接移送相关业务庭审理。
2.原告起诉时应当提交明确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起诉状并列明详细的证据清单。
(二)送达
1.速裁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送达中心将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手续及开通传票送达给被告。被告提交答辩状的,速裁庭可于开庭审理前用电话、手机短信、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告知原告相关内容,也可于开庭审理时向原告送达答辩状。
2.速裁案件应当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根据应当适用的审理方式和文书格式的不同,向当事人送达相应的通知书,并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和法庭纪律要求。速裁案件需要为当事人指定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的,一般不超过七日。
(三)庭前准备
1.原告起诉后,速裁庭可以采取电话、传真、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
2.速裁案件可以不必在开庭3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
3.对于当事人均到庭的案件,速裁庭可在告知当事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的后果并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放弃后,立即开庭审理。
当事人要求答辩和举证的,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答辩期和举证期可为3—5日。答辩可以口头方式进行。
(四)开庭审理
1.速裁案件力求一次开庭审查清楚案件全部事实。开庭审理可采取简便方式进行,不严格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
速裁庭可直接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来举证、质证和辩论。
对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或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无需组织法庭调查,可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调解直至裁判。
2.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可以使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速裁案件原则上当庭宣判,当庭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当庭宣判时,法官应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对判决理由与依据作出阐述,并记录于庭审笔录中。
3.速裁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审结。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