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洋: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亚红、刘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长期找不到你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评估报告(豫郑东烁评字[2021]05002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评估报告对你名下房产(汝州市煤山办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后)的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人民币805700元。限你十五日内自动履行平仲裁字[2011]第247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你名下房产进行司法拍卖。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汝州市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六月七日
联系地址:汝州市保安大厦12楼1207室
联系人:郭法官、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