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随小芳: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汝州市三江源石料加工厂、随小芳、陈现国、李红梅、陈玉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拒收,面签拒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评估报告(豫英成评报[2021]2-11-14号)、豫英成评报[2021]2-11-1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评估报告对你名下房产(位于汝州市洗耳路西侧)的商业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共计为人民币1340600元。限你十五日内自动履行(2018)豫0482民初90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你名下房产进行司法拍卖。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汝州市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执行法官:刘帅杰 办公室电话:0375--3336681
地址:汝州市平安大厦12楼汝州法院执行局12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