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汝州市太古绣品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汝州市太古绣品有限公司、李京伟、张帅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482执109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汝州市太古绣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495型单金片高速绣机170X750X1560X(两台)、电脑绣花机L J642/300(两台),电脑绣花机L J478/165(两台),电脑绣花机L J668/165(四台)等机器设备,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且已由平顶山市明生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平明生评报字[2023]7-5-1。现你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15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执行法官:于延鹏 办公电话:0375-3322521
地址:汝州市平安大厦12楼汝州市法院执行局121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