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于延鹏 发布时间:2023-08-08 10:14:07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蔡彭飞:
关于申请执行人魏景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彭飞、王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482执162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你名下所有的车牌号豫DNM111(格锐)汽车一辆,且已由平顶山新诚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新诚评报(2023)第8-1号。现你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15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执行法官:于延鹏 办公电话:0375-3322521
地址:汝州市平安大厦12楼汝州市法院执行局1213室
责任编辑:陈怡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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