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环节,执行一直以来也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一些当事人在拿到生效裁判文书后,为了更快兑现自己的胜诉利益,会与债务人达成和解,有时还会要求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强制执行。
那么
到底什么是执行和解
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今天就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
「执行和解」
基本案情:“一元钱”引发刑事案件
2018年8月
张某甲与张某乙等在同村村民家玩“跑得快”游戏
因输赢一元钱发生争执
二人在厮打中张某乙倒地昏迷受重伤
张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汝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
判决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乙医疗费、护理费、住
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诊断费、鉴定费等共计
82745.9元
张某甲锒铛入狱
张某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法院及时向被执行人张某甲送达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经网络查控也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干警多次前往其住所地
向其家属释法配合执行均未果
2022年12月底
张某甲服刑期满出狱
执行干警当即再次前往其住所地查找线索
张某甲作为家中顶梁柱
服刑三年期间家中无任何收入
执行陷入困境
2023年8月
执行干警了解到
此案系因张某甲一时冲动酿成刑事案件
其服刑三年多无收入
双方当事人为同村村民且住对门
邀请村干部到场协调执行工作
经过执行干警及村干部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
双方当事人终于同意达成执行和解,
履行部分义务,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一)执行和解
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新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执行和解的条件:
1.和解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不是在受他方威胁、欺诈、利诱或者在自己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
2.和解的内容合法。
3.和解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结束前进行。
4.和解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或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
达成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该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二)执行和解的效力
1.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可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2.执行和解协议不得作为执行依据。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该和解协议作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执行和解协议反悔的处理。
(1)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3)如果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已经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当事人又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时,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法官提示:
法律生效文书必须得到执行,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兑现,这离不开执行法官的次次寻找,也依靠申请人的高度配合、提供有效线索,更依靠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形成强大的执行威慑力和高压态势。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人的法定义务。在此,执行法官提醒所有被执行人,放弃侥幸心理,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才是唯一出路,确无一次偿还能力的,也可经人民法院主持,与申请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但是,任何躲避、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等行为,最终都逃不过被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将由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扣押、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对于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第十三条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