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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恋爱虽美好,请“礼”性对待

  发布时间:2023-10-17 10:42:20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约定,是双方自由意志的表达,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既要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又要注重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

    案情回顾: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成功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恋爱关系,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在特殊节日及特别时刻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给付被告2万多元,并在特殊时间给被告购买部分首饰,后在订婚时,又给被告7万余元及4件金首饰。双方在相处一年多后,发现不适宜结婚,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解除婚约并返还彩礼及相关款项,遂诉至人民法院。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调解,在充分释明法律规定及相关判例的情况下,双方做到互谅互让,最终被告张某返还彩礼款60000元及4件金首饰,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彩礼在我国各地都较为常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退还彩礼。但恋爱期间彼此之间的付出较为复杂,双方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往往在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对于“彩礼”的认知差异较大,故采取调解方式妥善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既是能动司法的具体表现,也能有效彰显司法的温度与力度。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责任编辑: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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