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任志恒、盖翠芳: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志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482执恢94号执行裁定书对任志恒登记在盖翠芳名下的大众牌汽车豫AF07121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且已由河南凯业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豫凯估字(2024)031307515B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3月6日,评估价值1213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叁佰元整。
现通知被执行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并依法对该评估财产进行公开拍卖。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执行法官:黎晨波 办公电话:0375-3320037
地址:汝州市平安大厦11楼汝州市法院执行局111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