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冬梅: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大唐信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冬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482执25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冬梅及共有人姚汝南位于汝州市大唐滟澜山5号楼西单元2001号(合同编号:汝201603130005)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执行过程中,因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4年4月12日本院依法委托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何冬梅所有,共有人姚汝南的位于汝州市大唐滟澜山5号楼西单元2001号(备案合同号:汝201603130005)的房产一处进行评估。2024年4月22日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豫郑豫建评字[2024]040523A号评估报告,评估市场价值为:709600元。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豫郑豫建评字[2024]040523A号评估报告及(2024)豫0482执恢515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
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执行法官:闵梦磊 办公电话:166*****
地址:汝州市平安大厦11楼汝州市法院执行局11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