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开启金融纠纷诉源执源治理新思路 ——汝州市人民法院发出首批预查废证明

  发布时间:2024-05-14 09:48:42



    2024年5月13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发出首批《预查废证明》,这是汝州市法院积极探索金融纠纷诉源执源治理新路径,助推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积极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有效尝试。

    近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向汝州市法院提起了一批信用卡纠纷案件,该批案件在委派诉前调解时,汝州市法院立案庭法官审查发现,其中一部分案件的被告存在关联执行案件,且关联案件经法院裁定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符合“预查废”制度适用条件。当日,汝州市法院审慎核实后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发出了首批7份《预查废证明》,载明:“被告已有案件涉诉,经执行,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XXXX年XX月XX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随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等材料。

    “预查废”制度实施前,面对金融类不良债务,金融机构都需要通过审判、执行等流程,拿到该笔债务的终本裁定才能将债务核销。“预查废”制度实施后,符合“预查废”机制适用的案件无需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银行可凭借《预查废证明》直接向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债务核销,避免因程序空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也极大缩短金融类借款纠纷处理时间,节约了金融机构的解纷成本。当然,“预查废”并不等同于免除债务,金融机构凭借《预查废证明》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呆账核销申请,是银行内部的必要账务处理过程,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放弃债务追索权。

    “预查废”制度的引入,拓宽了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执源治理工作路径,既回应了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又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进行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重复立案,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下一步,汝州市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探索完善推广“预查废”制度,加强与辖区金融机构的沟通交流,聚焦金融纠纷化解的难点痛点堵点,不断丰富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以能动司法服务保障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刘 洋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