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源自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蕴含着两个家庭对一对新人婚姻幸福的美好愿望。彩礼归根结底是“礼”,而一段时间以来,彩礼数额不断攀高,甚至有将彩礼等视为衡量爱情和婚姻的“筹码”,形成明码标价的地域“行情”,由此引发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统一了裁判尺度,明确了裁判标准。明确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2024年3月26日,汝州市人民法院温泉镇诉调对接工作站调解员郭新霞接到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毛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确定恋爱关系并定婚,后原告毛某支付被告王某见面礼、彩礼、“五金”等共计25万余元。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前因琐事分手,因彩礼退还问题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在温泉人民法庭法官的指导下,调解员郭新霞充分地向被告以案释法、依法明理,最终被告同意退还原告18.4万元彩礼款,并于3月28日下午将18.4万元现场交付给被告,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该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成功化解,是汝州市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张军院长在两会期间关于建立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源治理矛盾化解机制的生动体现。近年来,汝州市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抓实诉源治理,促推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治理、源头治理。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精力和费用,减少了诉累,而且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了诉前,从源头上减少了诉讼案件增量,使解纷效能成倍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