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来临,交通安全不容忽视。近期,汝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案件中,被告人在驾驶车辆时疏忽大意,未能尽到安全驾驶的责任,造成两名幼童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汝州市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判处了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2023年1月16日上午11时30分许,监护人杨某丙带其8周岁的儿子杨某甲和2周岁的女儿杨某乙从住处沿城镇南北向道路东侧去往工作的修理厂,后杨某丙忘带钥匙返回住处,让未成年子女杨某甲二人独自在道路东侧步行,十几分钟后二人一起横穿马路。2023年1月16日上午11时50分许,黄某某将其新能源汽车临时停靠在道路边上,与其妻子下车取快递,后二人回到车上,黄某某启动停靠在道路边上的新能源小型轿车,起步行驶两米左右,被路上行人叫停,黄某某被告知其碾压到8周岁行人杨某甲和杨某甲2周岁的妹妹杨某乙,黄某某停车查看并报警在现场等候,经法医学鉴定杨某甲被碰撞后当场死亡,符合交通伤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杨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黄某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在仅投保交强险,案发后,黄某某支付被害人医疗费、丧葬费共47000元,其余费用未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公诉机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认定: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临时停车起步行驶前,对车辆周围情况疏于观察,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行驶。杨某甲、杨某乙系未成年学龄前儿童应当在监护人的带领下上道路通行。黄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甲、杨某乙之父承担次要责任,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向汝州市法院提起公诉。
被害人家属认为,黄某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未尽到起步驾驶前的安全注意义务,疏于观察,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黄某某对自己交通肇事行为无异议,但辩称其在车辆起步时,未看到车前面有人,被害人杨某甲及其妹妹均系未成年人,应在监护人陪护下通过马路,主张双方承担同等责任,黄某某不应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经查,黄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临时停车后起步行驶前,对车辆周围情况疏于观察,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行驶,而被害人杨某乙的妹妹系未成年学龄前儿童,其应在监护人的带领下通行道路,该交通事故的发生黄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划分,符合立法本意,法院予以采信。最终,法院根据黄某某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自首及赔偿情况等,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恰逢暑假,孩子们出行和自主活动时间增加,交通事故风险增加,请家长朋友们对于学龄前儿童在道路通行一定要在监护人带领下,自觉遵守并督促孩子们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让孩子在小区停车场、路侧停车位等区域玩耍,认识、远离车头、车尾盲区,尤其是在停驶车辆周围玩耍,要和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同时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在车辆起步行驶前,尤其是在路侧临停起步时一定要注意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保安全后再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