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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营未盈利,能否作为拖欠房租的说辞?

  发布时间:2024-07-30 08:07:33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庙下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原告将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年租金10000余元,租期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协议到期后,双方并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并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继续承租该房屋。后在双方清偿租金的过程中,被告以其在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25日并未开展经营活动且未盈利为由(期间仍占有房屋),拒绝支付期间租金。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仍拒绝支付该项租金,原告遂诉至法院。

    庙下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张强伟详细了解案情并及时与双方取得联系,组织当事人到庭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对争议焦点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引导他们理性对待纠纷,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解释、多次沟通和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将所欠款项履行完毕,原告撤诉,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该案成功调解,不仅避免了当事人更大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也助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案虽小,民生为大。下一步,汝州市人民法院庙下人民法庭将继续秉持“小案不小办”的理念,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李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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