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期间,不少学生把电动车作为代步工具,穿梭在大街小巷。他们偶尔还会出现闯红灯、超载、逆行、随意变道等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的危险行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又该由谁来担责呢?我们来看一看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未成年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8月,年仅12岁的丽丽(化名)驾驶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对向王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丽丽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后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丽丽承担次要责任。因丽丽受伤住院治疗,双方对其损失赔偿协商未果后,丽丽的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余元。该案经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虽然丽丽在本案中经过法院调解快速拿到了赔偿款,但是丽丽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伤害却是不可逆的。 安全非儿戏!因未成年人的应急处置能力较差,安全意识相对较弱,而电动车速度较快,危险性较高。作为未成年的父母应主动承担起监护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孩子谨慎选择代步工具,不要让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自行车上路,不要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路。因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要承担责任,还有可能伤及孩子生命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