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人带两个孩子,你当父亲的为什么不按约定支付抚养费?”“你不要我见孩子,我凭什么还给你抚养费!”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蟒川诉调对接工作站调解员佑旗在钟楼人民法庭员额法官孙一的指导下,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被告当场履行,矛盾妥善化解。
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婚后育一双儿女,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22年7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由何某抚养、女儿由李某抚养,儿子暂时由李某照料,何某每月1号前共需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 2000元”。离婚后,李某抚养两个孩子,但从2023年9月起何某未再支付抚养费,李某多次催要无果后,提起诉讼。何某辩称,未支付抚养费是因为李某不让其及家人探望两个孩子。 该案流转到蟒川诉调对接工作站,调解员佑旗多次联系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员额法官孙一进一步的释法明理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何某当场履行了欠付的抚养费,双方就抚养费、探望权的行使达成一致意见。
离婚后的父母常常因彼此存在积怨或者抚养费支付等问题而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这种做法不仅违法也是对孩子的另一种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对方不配合,可以到法院申请执行,先由法院依法督促对方协助履行,如果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法院会视情况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不过,探望权的行使也有限制,如果不尊重孩子的意愿或者探望的时间、方式选择不当而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时,法院会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恢复探望。所以,探望孩子一定要充分站在孩子的角度去考虑,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双方要互让互谅,共同促进探望权的顺利行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