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当民间借贷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要依约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代偿债务后,除了向债务人追偿代偿款以外,能否主张代偿款利息?如果可以,利息又该怎么算?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2021年12月,熊某向某银行贷款三万元,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放款后熊某未按期归还,2022年2月起,该融资担保公司代熊某向银行偿还了本息共计28183.21元。后该融资担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熊某偿还垫付款28183.21元,并支付自代偿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
法院认为,关于垫付款,本案中熊某未按期足额偿还,已构成违约。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为熊某代偿共计28183.21元,该公司对代偿款有权向被告熊某追偿。关于利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时,即与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应负有向保证人偿付代偿款项的义务。债务人没有及时向保证人偿还代偿款,给保证人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除包括其实际代偿款项外,还应当包括代偿款项的利息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代偿部分向债务人追偿。关于保证人能否就已偿还的数额主张利息这一问题,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追偿利息损失。从法理上看,保证人的代偿行为使其获得了本应归于消灭的主债权的追偿权。当保证人代偿债务本息后,这些用于代偿的资金由保证人拿来做其他投资,进而获得收益的可能性便不复存在,那么这个本该得到而不可能再得到的收益,就是因资金被占用而造成的利息损失。
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双方在保证合同对代偿款利息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时,保证人可以依约向债务人追偿代偿款利息。如果双方未就代偿款利息作出约定,对保证人来说,由于其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自代偿之日起就已实际发生,因此保证人在追偿时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自资金占用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至于利息计算标准的认定,则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