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4日,汝州市人民法院温泉诉调对接工作站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3月,裴某在某百货超市花费20元购买了2瓶葡萄酒,裴某在走出超市不久便发现两瓶葡萄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4年,保质期3年,根据商品的保质期来算,自己买到的葡萄酒已经过期6年多了,于是裴某回到超市,要求商家给予赔偿。因双方就赔偿价款未能达成一致,裴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过期商品的货款20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调 解 过 程案件流转到温泉诉调对接工作站,调解员在翻阅卷宗并了解基本案情后,便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但商家表示裴某要求赔偿金额太多,裴某又不愿作出让步,案件调解进展缓慢,调解员随即与温泉人民法庭高丽法官进行沟通,高丽法官认为该案涉案标的较小,事实清楚,双方仅在赔偿金额处存在争议,便组织双方到庭调解。调解过程中,高丽法官和调解员向被告释明其售卖过期商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向原告赔偿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同时,希望原告能够适当做出让步。最终,经过法官和调解员的耐心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超市赔偿原告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200元,原告撤回起诉,至此,矛盾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食品安全事关重大,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商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所销售食品的库存和生产日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当注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若不慎购买到过期食品,要及时保留购物小票、物证、发票等证据,在与经营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