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交工具能够帮助人们更加便捷的交流、交往,但其中也隐藏着各种各样的骗局,在不法分子的精心包装、刻意设计、精准助攻下,制造诈骗陷阱,让人真假难辨。
近日,汝州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利用“网恋”进行诈骗的案件,被告人男扮女以恋爱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害人在与被告人未见一面的情况下将钱转给网恋“女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件是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8月10日期间,被告人在微信上冒充女性与被害人确立恋爱关系,并以买衣服、买手机、治病、过生日等借口骗取被害人转账钱款十余笔,共计六千余元。2024年9月24日,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本人已退还赃款,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
网恋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交友平台以恋爱之名行诈骗之实,电话的另一头,甚至可能是“他”而不是“她”,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但凡涉及钱财、个人信息等敏感事项,应谨慎作出决定,不给犯罪分子任何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