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原告陈某宾与被告程静某开始交往,2024年6月两人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期间,男方家庭按照当地习俗向女方家庭支付了彩礼款,88000元,原告陈某宾的父母向被告程静某支付见面礼11000元,共计99000元。然而,2024年7月份,双方因性格不合决定分手。分手后,男方家庭多次要求女方家庭退还彩礼款,但未能达成一致,最终男方家庭诉至汝州市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刘兵伟法官向男女双方及其父母详细地了解了本案的具体情况,组织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刘兵伟法官就本案的情形,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解释了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法官在调解中强调,虽然男方家庭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但具体返还金额需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用途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经过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女方家庭同意退还彩礼款5万元,男方家庭同意撤诉。本案中,法院依法调解彩礼纠纷,既保护了男方的合法权益,也考虑了女方的实际情况,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通过调解,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一部分,在现代社会中应更加注重理性与文明。本案的调解结果提醒公众,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彩礼不应成为经济负担或纠纷的源头,倡导文明婚俗,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