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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意外受伤 倾情调解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25-03-26 08:22:40


    近日,汝州市法院温泉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双方握手言和,实现矛盾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

    王某受雇于张某,经常在张某的农场为其干活。2024年5月,王某在农场浇地时发生意外,随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张某支付了王某的住院费及部分伙食费。经汝州市骨科医院诊断,王某为“右桡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前臂皮肤撕脱伤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王某认为,自己受张某雇佣,在被雇用期间受伤,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张某赔偿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等。

    温泉法庭受理该案后,高丽法官向原被告双方详细了解了案件细节,并就案件情况、法律适用对双方进行了细致释明和沟通:一方面司法鉴定费用较高,可能会存在鉴定费远超医药费的情况;另一方面,提供劳务是一个连贯的过程,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保障用工环境、机器设备的安全性。经过高丽法官的沟通引导,双方不断弥合分歧,最终被告张某认可原告王某系为被告提供劳务致伤,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某65000元,并当场兑现35000元,余款于2025年5月底前付清。

    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意外受伤的情形时有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各自过错承担损害责任。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中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升自身劳动技能。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要依法用工,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用工环境,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必要时为劳动者购买雇主责任保险,进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发生。

责任编辑:李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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