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法院庙下法庭审理了一起工程分包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借助此真实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不当得利,帮助大家有效规避和应对此类风险。
2022 年 2 月 20 日,原告作为分包方,与被告签订安装工程分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2022 年 2 月 21 日工程正式启动,被告需按分包方要求按时完成涉案工程。然而,2023 年 7 月底,涉案工程未能竣工,原告便自行安排工人完成剩余工程量。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及其工人支付款项,造成工程款超额支付,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经法院调解,被告同意返还给原告不当得利款2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在本案中,被告获取的超付工程款并无合法依据,原告因被告的种种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被告理应返还原告超付的工程款。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1、一方获得利益: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增加有积极的增加和消极的增加两类。积极增加表现为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财产权限制的消灭等;消极增加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没有减少,如本应支出的费用未支出、本应负担的债务未负担或少负担等。获得利益的方法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也可以是得利人、受损失的人或第三人的行为,甚至是自然事实。2、他方受到损失: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以及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在给付型不当得利情形下,一方因他方为给付而受利益,对他方即构成损失;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情形下,一方取得依权利内容应当归属于他方的利益,他方即构成损失。就间接损失而言,只要在通常情况下财产可能增加而实际没有增加即为损失。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取非直接因果关系的观点,即只要他方的损失是由取得不当利益造成的,或者如果没有其不当利益的取得,他方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就应认为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构成不当得利。例如,甲拾得乙的金钱而赠与丙,丙即可构成不当得利,尽管甲拾得金钱与丙获得利益的原因事实不同,但仍认定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如果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如合同履行后被确认无效,基于合同取得的财产利益便因合同无效而失去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
将法律知识融入日常生活,让民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治的熏陶,逐渐培育出全社会尊崇法律、信仰法律的法治氛围,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奠定坚实的文化基础。未来,汝州市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普法工作,不断创新普法方式方法,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社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