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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大不同!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区别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5-04-24 08:43:44



    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常成为争议焦点,不少劳动者在面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往往混淆两者概念,难以准确判断自身应得权益。近日,汝州法院钟楼人民审理的一则劳动争议案例,给大家详细解读两者区别,为劳动者维权和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提供参考。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5日,杨某入职某公司,并连续三次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书》,在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某公司因与杨某对续签合同事宜未达成一致,并通过办公系统向杨某发送《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杨某于2023年12月15日离职。杨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仲裁后因未支持其诉求,杨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与杨某连续三次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在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经公司人事与杨某针对续签合同沟通后杨某表示不再续签后,某公司向杨某作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根据杨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足以证实杨某向某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故对杨某主张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因某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对杨某要求某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其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规定,某公司应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杨某在某公司的工作年限为9年,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4450.92元,故某公司应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为130058.28元(14450.92元×9)。

    法官说法

    适用情形:合法解除 VS 违法解除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合法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具有补偿性质;而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的赔偿,具有惩罚性。

    计算标准: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VS 补偿金×2

    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官提醒

    (一)劳动者维权指南

    劳动者要强化法律意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判断用人单位行为是否合法,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应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主张权利,注意应在一年仲裁时效内提出申请。同时,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解除通知等相关证据,以便在主张权益时能充分举证。

    (二)用人单位合规指引

    用人单位应严格规范劳动合同解除流程,在进行业务调整、裁员等涉及劳动合同变动的操作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与劳动者充分协商,提前做好证据留存。若确实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准确计算并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避免因违法操作支付高额赔偿金,增加用工成本。

责任编辑:李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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