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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妙招“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发布时间:2025-05-09 07:58:37



“今天我过来是特地感谢你们的,没有你们的帮助,我这个案子的钱一分都回不来了,执行出来的钱解决了我公司的燃眉之急”,2025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负责人将一面锦旗送到了汝州市法院执行干警手中。

这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汝州市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毛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工程款近2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毛某未按汝州市法院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汝州市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又通过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微信账户4万多元,并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5年2月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5年4月案情迎来转机,汝州市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毛某在郑州某机械公司有债权,汝州市法院迅速派出执行干警赶往郑州某机械公司调查被执行人的债权情况,并对某机械公司送达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将应付给被执行人毛某的到期债权220万元直接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某机械公司对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因该债权已经生效判决书确认,其异议被依法驳回,异议驳回后面对执行压力,该公司主动提供银行账号让汝州市法院强制执行,经汝州市法院执行郑州某机械公司应付给被执行人毛某的到期款项强制扣划220万元至法院账户。

通过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要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社交活动或业务往来,为执行法官做好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提供有力支撑。本案中汝州市法院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促使案件顺利执行,打开了看似“执行不能”的局面,真正地为胜诉当事人把法律文书的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

责任编辑:李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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