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法院温泉法庭高丽法官审理了一起涉及彩礼的返还原物纠纷。原告起诉叔叔返还彩礼6万元,法院认定彩礼款归原告个人所有,考虑到被告作为叔叔对原告生活上的照顾,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3万元。
基本案情
2014年,原告的父亲意外去世,获得赔偿款15万元。后原告母亲改嫁,原告三姐妹与爷爷王某商议后决定,由被告保管该15万元,用于原告三姐妹及爷爷的日常生活花销。2020年,原告与现任丈夫李某清订婚,李某清支付彩礼款9万元。其中1万元交给原告,其余8万元由被告保管。2021年,原告向被告讨要彩礼款,经村委会调解,被告返还给原告2万元。2024年原告的爷爷因病去世。原告通过电话催要剩余彩礼款6万元,被告称钱是自己拿走了,但是已经被原告的爷爷花了,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彩礼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实质在于彩礼的归属之争。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一般是婚姻缔结关系中男方支付女方的。本案中原告因订婚获得彩礼款9万元,该彩礼款应视为男方及其家庭对女方个人的赠与。考虑到原告父亲去世、母亲改嫁、爷爷老迈,该彩礼款才由被告保管,被告不应享有该彩礼款的所有权。被告作为叔叔对原告三姐妹生活上的照顾,原告也表示认可,结合原告父亲去世时赔偿的15万由被告保管并作为日常开销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万元。
法官说法
彩礼问题,存在着情理和法理的纠结。彩礼从传统文化习俗来看,彩礼更倾向于对女方父母养育之恩的感谢和补偿。但是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男女平等,女儿同样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彩礼是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的给付,故应视为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处理涉彩礼的纠纷,法院审理还是应当以化解家庭矛盾为主。就本案中,本院认为彩礼归属于女方个人,但同样要兼顾被告作为原告亲属对原告生活上的照顾与帮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