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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签名真伪难辨,双方均拒鉴定,法院如何判决?

  发布时间:2025-06-12 09:49:24


    近日,汝州市法院温泉法庭刘兵伟法官审结了一起因购车订金引发的纠纷案件。原告主张被告收取1.5万元订金并出具收据,但被告否认收据系其书写,因双方均未申请笔迹鉴定,法院依法认定原告举证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

    被告李某系原告何某的表叔。2025年3月原告何某向法院起诉,称被告李某向其介绍买车事宜,收取了15000元的购车定金,但之后被告一直推诿,既不交付车辆,也不返还定金,原告何某要求被告李某返还15000元的购车款并赔偿15000元。原告何某向法院提供收据一张,内容如下:2018年3月29日,今收到何某人民币15000元系付购车订金,经手人李某。

    法院判决

    庭审中,被告李某主张,原告只是咨询被告,实际没有收到15000元的定金,收据上的字不是被告李某所写,名字也不是被告李某签的。被告李某当庭书写签名,与借条中签名进行核对,笔迹略有不同。为查明案件事实,刘兵伟法官向双方释明可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但原被告均不申请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何某提供收据一份,证明被告李某收到了案涉15000元购车订金,但被告李某称,收据上的字不是其所签。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收据系被告所写,且不申请鉴定,对该事实原告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诉求。本案中,收据真实性存疑,而原告未申请鉴定,导致关键事实无法查清,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

    1. 交易留痕:经济往来务必留存书面凭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及时维权:若对文书真实性有争议,应依法申请笔迹鉴定等专业检验; 

    3. 诚信诉讼:举证责任是诉讼核心,证据不足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责任编辑:李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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