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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活墙引纠纷,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5-06-19 08:53:22


    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共用墙体是比较常见的。近日,汝州市法院温泉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共用活墙费用分配引发的合同纠纷,通过依法裁判,既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邻里和谐。

    原告张某建、温某均、张某可、张某丽、张某烨与被告陈某海同村居住,原告与被告的房屋均坐南朝北,且房屋东西相邻。2003年五原告与被告6户共同商议共用一面活墙,并签订协议约定:活墙由被告陈某海建设,费用6户均摊;若有第7户用墙者,应向前6户支付费用;第7户的用墙款由原6户均分。2024年,第三人温小某因建房需使用该活墙,向被告陈某支付了5000元活墙费。五原告认为应平分该笔费用,与被告陈某沟通无果,遂将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署的活墙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但考虑到被告陈某海在2012年曾出资翻建活墙,对墙体维护贡献较大,故在分配使用费时予以适当倾斜。最终判决:5000元活墙使用费中,五原告每户分得800元,被告分得1000元。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主审法官高丽又组织双方进行了裁判文书说理和判后答疑,经过法官释法明理、耐心劝解,被告陈某海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主动履行。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村民之间就共有财产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对各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6户关于活墙建设、使用及费用分配的约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守。虽然协议约定使用费应平分,但法院考虑到陈某对墙体的实际贡献,适当调整分配比例,体现了公平原则。农村相邻关系中,村民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排水、采光、共用设施等问题。

责任编辑:李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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