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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合伙做生意,这些法律风险要注意!

  发布时间:2025-07-03 08:09:37


近日,汝州市法院骑岭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李某、张某曾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某酒店,四人皆为股东。2022年9月,案外人夏某承包了该酒店的足浴按摩服务项目,承包关系结束后,经结算,该酒店欠夏某劳务费10万元,该10万元,除郭某曾通过微信向夏某转账1万元,其余所欠劳务费均未偿还。2023年8月8日,某法院判决该酒店、郭某、陈某、李某及张某连带清偿夏某欠款及律师代理费共计9万多元。2023年11月28日,郭某将剩余全部案款履行完毕,现向其余连带责任人追偿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四人合伙经营某酒店,并签订有股东协议,占股比例为:李某32.5%,陈某32.5%,郭某25%,张某10%。原被告属于连带责任人,责任份额根据股份占比确定,故原告郭某单独履行总涉案款项10万余元,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有权向被告陈某等连带责任人追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郭某总涉案款项的32.5%,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郭某总涉案款项的32.5%,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郭某总涉案款项的10%。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服从判决,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法说】

追偿权是指当事人在承担了本不应由自己全部承担的责任后,依法向其他相关当事人追讨补偿的权利,是一种特殊的债权请求权。本案中,李某、陈某、张某、郭某系连带责任人,且郭某实际承担责任超过了自己责任份额。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追偿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实际履行行为;2、履行行为使其他连带责任人免责;3、履行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4、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因此本案中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责任编辑:李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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