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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伤人,责任归属何方?

  发布时间:2025-07-15 09:11:43


    “孩子还小,不懂事”“都是同学之间的小打小闹”,生活中,不少家长对未成年人的冲突抱有这样的想法。但是当“小打小闹”造成人身损害,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汝州市法院骑岭法庭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通过依法裁判给出了司法答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4日晚,被告刘某、杨某2、周某到原告杨某1宿舍与其发生口角,随后三人对原告杨某1进行殴打,造成原告杨某1轻微伤。为治疗伤情,原告于2025年3月25日至4月3日在医院住院治疗9天,期间各项费用花费共计九千多元。原告认为此事件对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且一直未能得到被告的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9名被告(包括打人的三名未成年人及其父母)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四千多元;因三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故三名被告的监护人均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三名被告的监护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四千多元。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被告主动要求履行,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

    孩子的成长离不开规则的约束,未成年侵权案件中,家长往往是责任的最后一道防线,未成年人犯错,监护人不能“缺位”。法律明确,孩子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需承担责任。家长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引导孩子遵纪守法,既守护自家孩子,也维护他人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责任编辑:范玲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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