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法院温泉法庭审结一起用人单位起诉驾驶员追偿交通事故损失的案件,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能否追偿?
2023年10月,河南某某物流公司聘用李某为驾驶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履职期间,李某驾驶公司重型半挂车行驶时,与对向宋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宋某死亡及两车损坏。经交警认定,李某与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后宋某家属起诉河南某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及李某等索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向死者宋某家属赔偿共计58万余元,河南某某物流公司垫付的2.8万余元亦获返还。
事故处理后,河南某某物流公司以李某在事故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由,起诉要求其赔偿车辆维修费用、交通事故违章罚款、车辆停扣期间的损失等共计3.8万余元。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李某作为司机,在事故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另外法院查明,被告李某与原告河南某某物流公司曾因工资款提起劳动仲裁,后达成调解,现双方已无劳资关系。
法院裁判:劳动者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事故中虽负同等责任,但事发路段无限速标志,其未严重超速且无酒驾等违法行为,被告李某并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河南某某物流公司的起诉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雇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依法向雇员追偿。这一制度设计是为了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促使雇主加强安全管理,合理分配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