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5年2月,甲方李某(房屋出售方)与乙方陈某(房屋买受方)在丙方(中介)的居间服务下,就位于汝州市的A房产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即视为居间行为完成,买卖双方需共同支付居间服务费12300元,由甲乙双方各负担6150元;延迟支付的,需承担连带责任并按未支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若因居间服务外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中介不承担责任。
合同写明,位于汝州市的A房产通过中介居间介绍成交,房屋总价款615000元,陈某应于2025年2月8日前支付10000元定金。另外,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A房屋已抵押给银行,卖方需在2025年4月30日前注销抵押。陈某按约定支付10000元定金,后因房屋产权证未办理完成,无法过户。经协商,李某退还定金,买卖关系解除。中介遂起诉要求买卖双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居间义务已履行,合理报酬应支付
中介按卖方要求发布房源、寻找买主,按买方要求提供信息、带看房屋,最终促成《房产买卖合同》签订,已完全履行居间义务,双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系因房产证未办理,属于买卖双方自身原因,与中介服务无关,中介无需承担责任。但考虑到交易最终未完成,结合中介服务付出及案件实际,法院最终酌定买卖双方共同支付居间服务费1万元。关于违约金,因约定标准过高且中介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居间服务有边界,权责清晰守诚信
本案明确,中介的核心义务是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只要完成该义务,即便后续交易因非中介原因解除,委托人仍需按约定支付合理报酬。另外,房屋买卖的实际变更是以不动产变更登记(即房产证过户)为法定标志,买卖双方要警惕“签约即交易完成”的误区,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中介机构也应履行提醒义务,协助当事人了解产权变更的法定流程,防范交易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