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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主管异议与管辖异议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25-10-16 15:43:35


    案情简介

    近日,汝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马某与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就抖音店铺运营事宜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协议,马某依约缴纳费用。因实际运营效果未达预期,马某要求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退回此前其所缴纳的费用,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马某诉至法院。

    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接到开庭传票后提出管辖异议,称汝州市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同时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此提出汝州市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后马某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本案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存在“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的异议并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管辖权异议,在学理上称为主管异议。对于特定的民事案件,受诉法院是否有权受理,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可以提出主管异议。

    主管异议,是法院与其他非法院机构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范围问题,即案件是否应由法院审理,解决的是“外部矛盾”;管辖权异议则是在法院具有主管权的前提下,解决法院系统内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的分工和权限问题,解决的是“内部矛盾”。两者是递进关系,即先确定主管,再确定管辖,之间存在诸多不同。首先,两种异议的提出时间不同。主管异议一般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管辖权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其次,法院收到异议后的处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主管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主管异议不成立应如何处理,法律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2005年4月出版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针对主管权异议问题,曾提出下述观点:“被告提出的主管异议理由成立时,可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另行处理异议;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时,应当以通知驳回其异议,而不用裁定”。实践中,法院通常作出释明并继续审理案件。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的,由受诉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由受诉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最后,两者救济途径不同。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上诉,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对主管异议目前无相关法律规定可就主管权异议单独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责任编辑:李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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